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24號
101年度監宣字第488號聲 請 人 李魯生代 理 人 巫宗翰律師聲 請 人 李莒光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賴淑玲律師、王怡文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鍾求輝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而有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鍾求輝之監護人,於執行監護人職務及相關監護事宜,產生爭議,聲請指定執行職務之範圍,及監護人之報酬。因監護人間對於執行照顧職務、財產管理及監護人報酬之多寡意見紛歧,且鍾求輝之其他子女,對於無法順利探視鍾求輝一事,亦多所抱怨,為確保鍾求輝之最佳利益,有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三、查賴淑玲律師執行律師業務多年,並有處理家事事件之豐富經驗,為一認真負責之律師;王怡文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科員,具老人福利及照顧之知識及專才,兼具專業訓練與實務工作經驗,均係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之適當人員,由其二人擔任鍾求輝之程序監理人,在法律及照顧老人專業領域相互配合,當能充分保障鍾求輝程序及實體上之利益。本院經徵得賴淑玲律師、王怡文之同意,並參酌聲請人之意見,爰依職權選任賴淑玲律師、王怡文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鍾求輝之程序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