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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64號聲 請 人 林茂榮即威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之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債務金額、有無擔保及擔保物內容等),逾期未補,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條定有明文。另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亦有明文;而依破產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和解其性質屬非訟事件。本件聲請和解之金額為新臺幣58萬1,023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又聲請人聲請未提出債務人清冊,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案由:聲請和解
裁判日期:201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