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64號聲 請 人 林茂榮即威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本院民事庭法官莊訓城為監督人。
理 由
一、和解聲請經許可後,法院應指定推事一人為監督人。破產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和解,業經許可,爰依上開規定指定本院民事庭法官莊訓城為監督人。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