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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64號聲 請 人即監督輔助人 范惇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監督輔助人范惇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輔助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破產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和解程序於民國102年4月8日選任范惇律師為監督輔助人,處理債務人威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新臺幣(下同)564,695元,並斟酌事務之繁瑣程度及監督輔助人所費時間心力等情,認本件監督輔助人之報酬以40,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案由:聲請和解
裁判日期:201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