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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44號上 訴 人 歐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人信上 訴 人 麗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太郎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曾維熾上 訴 人 陳美貴(即王盡、陳真恭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瓊(即王盡、陳真恭之承受訴訟人)

陳雅雯(即王盡、陳真恭之承受訴訟人)

陳韶瑩(即王盡、陳真恭之承受訴訟人)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徐秉義律師上 訴 人 陳君惠(即王盡、陳真恭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 訴人 華廬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國龍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朱峻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美貴、陳麗瓊、陳雅雯、陳韶瑩、陳君惠為上訴人陳真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王盡在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01年3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陳真恭、陳君惠(原名陳美惠,於110年4月22日改名)、陳美貴、陳麗瓊、陳雅雯、陳韶瑩等6人,其中陳美貴、陳麗瓊、陳雅雯、陳韶瑩於101年4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另陳真恭及陳美惠則經本院於101年5月10日裁定命承受訴訟。惟承受訴訟人陳真恭嗣復於102年7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陳君惠、陳美貴、陳麗瓊、陳雅雯、陳韶瑩等5人並未辦理拋棄繼承,亦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賴淑萍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