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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上 訴 人 陳水塗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被上 訴 人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訴訟代理人 詹勳琪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給付票款事件,因有續行審理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鄭麗燕法 官 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1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