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43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許修豪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被 上訴人 林慶波兼訴訟代理人 林德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694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萬5300元×面積
14.267平方公尺×(百分之5-百分之3.5)×10年(依兩造間自89年6月9日起存有不定期限租賃契約關係,而原告請求調整租金期間係自100 年8月1日起至租賃契約關係消滅時止,未定終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按10年計算存續期間)=9 萬6944.2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洪文慧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