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20號上 訴 人 張樞臣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王立中律師被上訴人 常欣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