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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35號反 訴原告即 上訴人 偉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海濤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名翔鋼模壓鑄有限公司間給付模具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給付模具費
裁判日期:201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