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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35號上 訴 人 偉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海濤被上訴人 名翔鋼模壓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謙訴訟代理人 陳瑞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模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裁判案由:給付模具費
裁判日期:201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