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64號上 訴 人 劉佩玲被上訴人 蕭亞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四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上開期日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