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64號上 訴 人 劉佩玲被上訴人 蕭亞娜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拔群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