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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64號上 訴 人 劉佩玲被上訴人 蕭亞娜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拔群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