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803號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即被繼承人古賢基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古賢基遺產所墊付之費用為新臺幣玖佰壹拾肆萬參仟壹佰貳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古賢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1年度繼字第29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古賢基之遺產管理人後,即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古賢基遺產之保管、保存、公示催告及繳納稅捐、遺產收歸國庫等事宜。本件遺產管理事件已近終結,聲請人墊付相關行政執行費用新台幣(下同)12,366元、土地增值稅355,719元、地價稅含滯納金2,549,802元、代書費用1,240元、相關規費及雜支18,955元、會計師公費6,205,045元。本件遺產管理事件,前經鈞院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總額為3,401,035元等語,並提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函、匯款申請書、費用支出一覽表及聲請人墊付費用單據等件(均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符合,應予准許。另關於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古賢基之報酬,本院分別於93年度家聲字第179號、94年度家聲字第26號、96年度家聲字第562號、101年度繼字第984號核定聲請人之報酬,無須再於本件審酌,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