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886號聲 請 人 陳明德代 理 人 許泗維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裁判案由:變更遺產管理人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