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901號聲 請 人 羅一鴻上列聲請人聲請另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預納,逾期不預納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南穎裁判案由:另定遺囑執行人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