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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繼字第 19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909號聲 請 人 連世昌律師即被繼承人楊大器之遺囑執行人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遺囑執行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日期:201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