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12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陳民郎遺產之報酬為新台幣參仟壹佰捌拾壹元及代墊費用為新台幣柒仟柒佰肆拾柒元。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民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款後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 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57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陳民郎之遺產管理人後,即依法對被繼承人陳民郎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並登報公告,查被繼承人遺產總值為新台幣318,147 元,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為3,181元及代墊費用7,747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57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管理費用明細表、收據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之規定,核定本件代管遺產報酬為3,181元及代墊費用7,747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