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張金盛律師(即被繼承人林宗應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林宗應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 129,
179 元。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宗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3 點第 4 款前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 97 年度財管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林宗應之遺產管理人後,即善盡其責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之相關事宜,並依法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並登報公告,上開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茲被繼承人遺有坐落於台北市○○區○○街 ○○ 巷 ○○ 號 4 樓之 3 建物、台北市○○區○○段三小段 16 號土地,上開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現經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鈞院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茲為參與強制執行之分配,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爰依民法第 1183 條之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 97 年度財管字第
103 號裁定、本院 98 年度家催字第 276 號裁定、公告報紙、本院民事庭及簡易庭通知書、民事答辯狀、101 年度北小字第 369 號小額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字第 110 號判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大台北商業銀行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函及客戶歸戶資料查詢表、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主張因管理被繼承人林宗應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 2,50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分類廣告費收據,在卷可稽。又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3 點第 4 款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 1% 之核定管理報酬,查被繼承人林宗應遺產現值為新臺幣(下同) 12,667,932 元,則管理報酬為 126,679 元,加計墊付費用 2,500 元,合計共 129,179 元。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