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繼字第 9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967號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陳枝遺產所墊付之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

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陳枝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臺幣600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 153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陳枝之遺產管理人,並已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聲請人迄今代墊之遺產管理費用為1,500 元;又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值總計為6,489 元,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管理程序墊付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另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

4 款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次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第11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指定為被繼承人陳枝之遺產管理人,並已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等事宜等事實,有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53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公告刊登報紙黏貼單、被繼承人陳枝遺產清冊、報紙分類廣告費收據等件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依財政部所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款之規定,核定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為被繼承人遺產現值6,489元之9.25%即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因管理本件遺產共墊付費用為 1,500元,此有分類廣告費收據等件為證,應堪信其為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