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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續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續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慧瑛即被告) 號4樓.相 對 人 曾玉珠(即原告) 樓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093號和解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有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相對人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請人即被告與其間成立保證契約之證明方法,另關於聲請人抗辯背書人責任已罹於時效部分,如相對人認為有時效中斷之事由時,請一併敘明相關之原因及中斷時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裁判日期:201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