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101號原 告 張秀玲被 告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枝訴訟代理人 鄭士永 陳采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廿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