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101號上 訴 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秀玲間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