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46號上 訴 人 吳克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保險字第46號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