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47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被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被 告 臺北市立美術館法定代理人 翁誌聰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