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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保險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56號原 告 陳秀菊

黃東萍共 同輔 佐 人 黃柏翔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鍾育

王可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金
裁判日期:201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