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56號上 訴 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東萍等因101 年保險字第56號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世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