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事聲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244號異 議 人 鄭傳興相 對 人 周明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92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五二○號提存事件異議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1年5月17日所為101年度司聲字第692號依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之處分,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三、異議人原聲請意旨略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異議人前遵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為擔保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9年度存字第252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異議人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並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原審以異議人所為催告通知之台北古亭郵局第355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未載明假扣押裁定或假扣押強制執行或擔保提存之案號為由駁回異議人之聲請。

四、異議意旨略以: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條第3款並未規定催告內容應如何記載,故是否記載假扣押裁定或假扣押強制執行或擔保提存之案號,並非催告內容之必載要件。又異議人雖未於系爭存證信函表明假扣押強制執行或提存案號,然異議人對相對人別無本案以外之其他民事訴訟及提存事件,相對人亦無遭其他債權人查封財產,相對人顯然可藉本案訴訟及本院撤銷假扣押強制執行之通知書副本,推知系爭存證信函內容所指案件為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2491號假扣押裁定或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976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其得對異議人所有系爭假扣押擔保金行使權利之原因事實即屬可得確定,故系爭存證信函內容縱未指明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亦無礙於相對人權利之行使。詎原審率以系爭存證信函未表明假扣押裁定或假扣押強制執行或擔保提存之案號,將致相對人無從知悉異議人究依何保全程序聲請強制執行,進而就其因假扣押制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行使權利為由,逕予駁回異議人之聲請,顯有不當。為此聲明異議,求為廢棄原裁定,並准予發還提存物等語。

五、經查,異議人係依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2491號假扣押裁定以10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於300萬元範圍內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並於100年1月31日起訴請求相對人賠償300萬元。嗣異議人於101年3月27日具狀撤回前開損害賠償之請求及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2491號、99年度司執全字第976號、100年度重訴字第422號卷宗可稽。又異議人於101年3月28日以系爭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文到20日行使權利,經相對人於101年3月29日收受後並未於期限內行使權利等情,亦有系爭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異議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即無不合。至異議人所為催告之系爭存證信函,固未記載假扣押裁定或假扣押強制執行或擔保提存之案號等其他敘述,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異議人與相對人間別無其他假扣押及提存事件,核屬無誤。是以,異議人雖僅為上開記載,相對人應可推知異議人係因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2491號、99年度司執全字第976號之假扣押事件,為擔保假扣押強制執行所為之提存,其得向異議人行使權利之原因事實已可得確定,故無礙其權利之行使,應認上開行使權利之通知仍生合法催告之效力。原裁定以異議人催告不合法為由駁回異議人之聲請,顯有違誤。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裁判日期:201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