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310號抗 告 人 葉倫彥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2月5日101年度事聲字第3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