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執字第3號聲 請 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09,29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