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執字第5號聲 請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區○○段3小段285等二筆地號都市更新地區(晶宮大廈)都市更新會間聲請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54,53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應徵程序費用3,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