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代 理 人 李宗德律師
嵇珮晶律師劉昱劭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