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仲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代 理 人 沈政雄律師相 對 人 都會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黃立(通訊處:臺北市○○區○○街○○號4 樓)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1 年度仲聲孝字第28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仁大海放地下管線更生汰換工

程」給付工程款爭議,相對人提付仲裁,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101 年度仲聲孝字28號仲裁事件受理在案。兩造於上開仲裁事件分別選定林美惠技師、朱麗容律師為仲裁人,惟自101 年

6 月7 日聲請人選出林美惠技師為仲裁人後,迄今已逾30日,仍無法共推主任仲裁人,爰依法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等語。

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

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仲裁法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於選定仲裁人後30日內,未能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

任仲裁人,有聲請人所提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1 年8 月1 日(101 )仲業字第1010948 號函在卷可查。聲請人已就兩造間因工程款所生爭議提付仲裁,且主任仲裁人迄未選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又系爭工程款爭議涉及相對人實際施作與原合約之工項不同,不能以原合約單價計價,及實際施作之計量、計價爭議,自宜由具備專業法律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者擔任為佳。本院審酌黃立係奧國維也納大學法學博士、曾任政大法學院院長、法律系系主任,兼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兼任臺北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具有民法財產法、政府採購法、國際貿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之學術專業背景,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仲裁人名冊為憑,其所具備之學術背景,與另2 位仲裁人之專長較有相互助益之效果,且具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臺北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之資格,故認由黃立擔任本件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較為妥適。

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案由:選任主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