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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仲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代 理 人 沈政雄律師相 對 人 都會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一○一年度仲聲字第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按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因聲請

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依前項規定為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40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前以兩造間因「仁大海放地下管線更生汰換工程」給付

工程款爭議,相對人提付仲裁,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101 年度仲聲孝字28號仲裁事件受理在案。兩造於上開仲裁事件分別選定林美惠技師、朱麗容律師為仲裁人,惟自民國101 年6 月

7 日聲請人選出林美惠技師為仲裁人後,逾30日仍無法共推主任仲裁人,而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經本院於同年11月16日以

101 年度仲聲字第5 號裁定選任黃立為上開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在案。惟相對人都會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上開聲請事件101 年8 月31日繫屬本院前,另向本院聲請選任上開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經本院於同年8 月28日以101 年度仲聲字第

4 號裁定選任陳聰富為上開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之情,有聲請狀收文章戳、上開案號裁定影本在卷可憑,致上開仲裁事件經法院先後選任陳聰富、黃立二名主任仲裁人,顯已影響仲裁程序之進行,自有不當,而相對人就聲請人上開請求撤銷前述

101 年度仲聲字第5 號裁定之聲明,亦認並無另選黃立無主任仲裁人之必要,自應由本院將101 年11月16日101 年度仲聲字第5號 裁定予以撤銷。

依非訟事件法第4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案由:選任主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1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