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QUARTZ PALITRA Ltd.、中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仲裁爭執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
二、兩造未能合意選定主任仲裁人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