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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19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36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彭忠山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文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9年4 月9 日與相對人簽訂承攬協議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聲請人承攬代為清查相對人管理之祭祀公業所有財產及申報登記等工作,嗣因相對人未能配合後續管理人選任事宜,復委託第三人代辦本件後續申報作業,已違反承攬協議契約第9 條約定,經聲請人限期催告履行未果,爰請求給付新臺幣109,996,596 元作為違約賠償等語。

三、查系爭契約當事人為劉文祥、張運才,聲請人非契約當事人,尚不得據該契約為上開主張,核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