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72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蔣基揚
蔣儀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4724號)
(一)債務人蔣基揚於民國85年9 月03日以蔣儀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