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2552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2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代 理 人 陳玉廷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林靚蕙(原名林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應給付手續費新臺幣壹仟肆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