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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235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56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安居公教住宅乙基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錦漢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黃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