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56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安居公教住宅乙基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錦漢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高炳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