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722號聲 請 人 陳朝輝(即蔡淑華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姓名(據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本件遺失之股票係由陳朝輝一人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