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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拍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 請 人 邱心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良助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何時向張維傑借款?其金額為何?約定清償之日期?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二、張維傑何時讓與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予聲請人?有無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