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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消債核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9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真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裁判日期:201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