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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消債核字第 56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62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呂亜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亜成」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亜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裁判日期:201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