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06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楊牧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牧誠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牧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