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0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蔡佾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蘇」佾辰之記載,應更正為「蔡」佾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條文均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