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574號聲 請 人 吳金定上列聲請人因返還提存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聲請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固規定明確,惟若非裁定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98年存字第828號當時由吳金定代表為提存人,現因結案取回,因現行制度聲請人須與提存書上相同,請准予更正裁定聲請人為吳金定,以利辦理。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歷次聲請狀其聲請人均為開明工商服務顧問有限公司、吳金定、賴炫州、賴炫宇,核與本院裁定所載相同,原裁定並無可為更正之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聲請人為吳金定,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