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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聲字第 1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901號聲 請 人 達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代 理 人 林興富相 對 人 呂岳雲相 對 人 張意明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爰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1號暨其歷審事件判決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所提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37號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