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88號聲 請 人 劉珮娟相 對 人 李若梨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處分權存在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53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662元、不動產估價費用10,000元、證人旅費1,590元,合計26,252元(計算式:
14,662+10,000+1,590=26,252),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