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183號聲 請 人 陳涂金菊
韓國基許金菊胡祖國相 對 人 郭秀慧上列當事人間拆除頂樓違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頂樓違建等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943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855 號判決、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查聲請人已於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490元,並於起訴後繳納土地複丈費6,68
0 元(4,280+2,400 =6,680 )、空中測繪費630 元,則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即為58,800 元(51,490+6,680+630=58,800 )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