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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聲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86號聲 請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相 對 人 榮德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獻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欠款等事件,經本院 100年度建字第89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494元及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使用費110元、戶籍謄本費20元,合計 11,624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請求之假扣押裁定聲請費1,000元,非屬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之保全證據程序費用,亦非進行訴訟程序所必要,應予以剔除,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2-04-09